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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莫让农村家族势力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法治日报

莫让农村家族势力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绊脚石

作者:程振中

2020年12月4日是我国的第7个国家宪法日。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大多数地方,“依法治国”的观念也早已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有些农村地区,人们的法治观念依然非常淡薄,国家法律在当地农村家族势力面前更是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今天我要讨论的这件事是我的亲身经历。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大半年时间,但笼罩在心头的阴影仍然久久不能散去。这件事情是从2020年3月中下旬我岳母的去世开始的。我的岳母是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的村民,于今年3月中下旬在济南因为心梗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我和我妻子在济南把老人火化之后抱着老人的骨灰盒回老家准备将老人与早已去世多年的岳父合葬。熟料想回到老家后,我妻子老家那边以于恒芹、于加福(父子俩)为首的家族势力却在老人的下葬问题上节外生枝,设置了重重障碍阻挠老人下葬。本来老人去世就已经让人悲痛万分,而那于恒芹却以我妻子大爷的身份嚣张跋扈地扬言:“他是于氏家族的族长!没有他发话,我岳母就甭想下葬!”试问“族长”是哪级行政机构?有什么权力阻止一个普通公民“入土为安”的基本诉求???一个普通公民去世后能否下葬又为什么必须得到所谓“族长”的同意???

当时,我和我妻子商议不通过他们而由我们自己找人去把老人下葬。我们抱着老人的骨灰盒到了墓地后,谁知这样也不行。于恒芹和于加福(父子俩)纠集了他们家族的几十口子人到坟地横加阻拦,当时我岳父的坟墓已经被刨开,而我们事先托人买好的石棺的棺盖却不翼而飞(显然是被他们藏了起来。因为墓地是在黄河大坝里面,怕黄河涨水时把骨灰盒冲走。所以骨灰盒要放在石棺里下葬),只有敞着盖的石棺在墓坑里面,没有棺盖的话下葬的事情就没法完成。当时我们又打电话让卖石棺的人送过来一套石棺,但卖棺人看到这个架势硬是不敢把石棺运到墓地(石棺特别沉,人少了根本抬不动)。当时于恒芹和于加福带着几十个人在现场更是气焰嚣张,狂妄地宣称:“这是他们于家的家族墓地!没有他于恒芹同意,绝不会让我岳母下葬!”(我查询过相关规定,农村的家族墓地是一种非法存在!农村理应建立公益性墓地。)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我选择了报警。然而我警告他们我要报警的时候,却遭到了于加福等人的一致嘲笑,他们充满嘲讽地嘲笑我说“警察来了也不会管这事”。果不其然,警察到了现场后,只是简单询问了一下情况,其中有个警察亲口给我说“这种事情不在他们的出警范围之内”,当事民警在没有做有效处理甚至没有让报警人在出警记录上签字的情况下就悄悄离开了现场。试问这不是治安事件吗?警察不应该出警吗?

当时天色已晚,我们看到当天已经不能让老人安全下葬。只得抱着老人的骨灰盒悻悻地离开了墓地。当时的我们,欲哭无泪,怒气冲天却不能奈何!这岂非就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后来,当地镇政府联合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和于窝村村委对此事进行了协调。在协调的时候于恒芹更是顽固不化、倚老卖老,并坚持要在他的主持下举办葬礼后才同意让我岳母下葬,并提出我因为岳父岳母没有儿子所以必须由他指定的人在葬礼上给老人摔盆子才同意让我岳母下葬(当地风俗是谁摔盆子谁就能名正言顺地继承死者的遗产,至此狼子野心昭然若揭!),当时正处于我国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根本就不适合大量人员聚集,更何况还要大操大办葬礼?我当时在现场予以坚决反对,主张特殊时期理应简事简办,更不应当铺张浪费!由于双方观点截然不同,这次协调也就无果而终。

事情说到这里,肯定会有读者会产生疑问:于恒芹和于加福一家为什么要如此刁难你们?是不是还有别的原因?是的,答案是肯定的,是有别的原因。其中缘由且听我给各位慢慢道来:事情还要回到我岳父在世的时候,大约是在十几年前吧,我的岳父膝下有两个女儿,我是他的大女婿。当然,有大女婿就自然有小女婿。当时他的小女婿在他们村头(平阴黄河大桥北头)开店做生意,听他们说这个小女婿找于加福他们借过钱(具体借了多少?有没有借据?我们都不得而知)。后来这个小女婿的店经营不善而倒闭,这个小女婿选择了带着老婆孩子逃跑。在这个小女婿逃跑后,于加福便带着家里人到我岳父家连哭带闹,非得让我岳父替他小女婿还这个钱(恐怕成年人的债务他亲爹也没有义务替儿子还吧?更何况是岳父?)。我岳父整日整日地在又气又恼地情况下被于加福他们逼得有苦说不出,成天借酒浇愁,经常一箱白酒短短几天就被喝空。时间过了不久,我岳父便被查出了癌症,老人家郁郁而终!就在我岳父的葬礼上,于加福跟我岳母商量,提出要用我岳父在于窝村的房子去抵他小女婿欠于加福他们的债(那套房子是我出钱出力帮着老人盖的,他小女儿和小女婿什么忙都没帮)。这种要求显然是荒唐至极!我自然不能答应,于是当时我就把于加福骂了出去。

天道本昭昭,彼巧竟何益 。话说到这里,诸位看官应当对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了然于胸。于恒芹和于加福之所以纠集家族势力去阻挠我岳母下葬,不过是想霸占我岳父岳母的房产去抵我岳父小女婿的债务。欠债还钱自然是天经地义。然而冤有头债有主,恐怕问遍天下人也没有岳父岳母替女婿还债的道理吧???

后来在我岳母去世十几天后,还是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我的岳母才得以入土为安。我们对当地政府部门为此事做出的努力感激万分,然而通过这个事情折射出的现实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值得这个社会深思:1、农村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肃清农村所谓的家族势力。让所谓“族长们”在农村不能再有为非作歹的土壤。

2、农村应当建立公益性墓地,必须废除所谓的家族墓地。让每个普通公民死后“入土为安”的基本权利都得到有效保障。否则,时间久了这种社会矛盾必然会在某个节点激化从而导致社会不安定。

3、必须在某些法治观念较为薄弱的农村地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每个人都成为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4、基层的执法机构也需要明确职责。确保所辖区域内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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