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七、八、九、十四条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等相关规定。 1、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4、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6、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二、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清算报告; 4、“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三、审批流程 (一) 受理。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提交或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申请材料,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网上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事业单位退回补齐全,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 审核。分管领导对网上提交进行核准。材料不齐全退回原事业单位并说明退回理由。 (三) 核准。负责人审查把关,合格的当即批准;不合格的签署不予批准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解释理由。 (四)通知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的事业单位带齐材料到现场办理。 (五)复核。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所提交的纸质材料再次核准,材料齐全复核通过。材料不齐全退回原事业单位。 (六)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及单位印章; (七)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湖北信用网进行公示。 四、办理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天。 五、注意事项 1、不收费 2、审批机关为保康县事业登记管理局。 3、注销公告分3次,每次公告时间不低于30天。 咨询电话:010-61429368 13522481042(同微信) 工作在线QQ:1940507704 781190606 邮箱:baosheyunying@126.com 报社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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