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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您好,我叫赵楠,河北秦皇岛人,手机号15903358981,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姓名权纠纷问题寻求媒体帮助。

       2014 我与前妻离婚,有一婚生女赵 xx(2014年出生,出生证明,离婚前的户口,法院离婚调解书,探望权判决,强制执行文件均是此姓名)随对方生活,我按月支付抚养,我在2018年的一次短暂探望中得知前妻在2017年的时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西港路派出所将女儿姓名变更为马 xx,于是我找到西港路派出所与时任所长的刘利强沟通,要求派出所恢复我女儿姓名,刘说我做不了主,你得找分局领导沟通,我又找到海港分局户籍孙科长沟通,孙科长说我也解决不了,你要找市局人口支队,人口支队陈爱杰科长了解情况后,给我的答复是市局认为你的情况应该给你恢复过来,而且离异后也不可以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但是,人口支队对派出所没有管理权,无法要求派出所做出恢复的行为,建议我起诉西港路派出所,我要求市局提供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书面文件解释,对方也拒绝提供,此时与公安系统的沟通已经持续了8个月,时间到了2019年,我听了人口支队的建议,发起了行政诉讼,又拖了两年,但没想到是一审二审(2020冀03行终157号)均败诉,派出所于是拿判决书当起了挡箭牌,判决书给出的理由是派出所依据的是河北省公安厅户籍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应由实际抚养人同意),首先这条规范并没有说单方能变更,重要的是,它与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冲突。此后我又发起了民事诉讼,起初是法院根本不给立案,后通过律师实名举报到政法队伍指导组后才给立的案,但一审二审再审甚至申请检察院监督均未支持,理由是此案已经过行政诉讼判决,属于重复起诉,这是推卸责任,如果一个事实能够涉及行政和民事两个诉讼程序,那么两个案件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必然不同。在一个错误的行政执法案件事实中,当事人既可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针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认为对于一些案件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此观点是对相关法律的误读,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本案中,行政诉讼起诉的是派出所,民事诉讼起诉的是自然人,前者侵犯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后者侵犯的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我前妻离婚后未经我同意,私自将婚生女儿赵 xx的姓名改成马 xx,其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作为孩子父亲的权利,法院及检察院本应支持我的诉求,但却做出了错误的裁定。

与此同时我也做过两次公安部网上信访,第二次信访后 2021年12月,市局安排三名警官组织了一次与我的谈话,分别是人口支队王队长、信访徐警官、还有一位姓邹的女警官,姓氏是发音,我没有看到具体名字。对方给我的说法是,河北省公安厅2016年的工作规范明确说明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可以由直接抚养方单方变更,所以派出所在2017年做出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法院也支持了此行为,但此规范在2019年的时候又做出了调整,调整为不可以单方变更,必须双方同意(根据市局提供的调整时间,法院判决时旧的工作规范已废止)。

         然后我质疑对方,为什么2016年说单方可以改,2019年又要做出调整规定不可以了呢,这是不是可以说明省厅认为2016年的规范不合理,然后才改的呢,对方说不是,说省厅是可以依据地方情况随时做出相关调整,不受上位法约束,我不认同此说法,然后我又问,那么您有没有了解过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呢,对方说有,但那个批复是针对安徽省公安厅的,与河北省无关,我不认同,公安部的精神是针对全国的,怎会与河北省无关,然后我问,那我从2014至2021年之间多次咨询本地多间派出所,并在期间电话咨询(并录音)西港路派出所和人口支队时为什么均告诉我必须双方同意才能变更呢,对方说那有可能是个别办事人员没弄明白,那么我问,您这边2019年才做出相关调整的话,那2018年派出所就可以说必须双方同意才可以变更了吗?对方答,那也可能是政策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但已经开始研究了,我不认同,这分明就是骗人的说法而已,然后我又向对方提出请求,既然您刚才说了2016年工作规范规定允许单方变更,那是否能给我出具一个书面解释证明这一点,对方说不能,工作规范已经写明白了,你可以自己查,那么我问,2019年调整的文件有吗?对方说是内部文件不能出,我说不用出我就看一眼可以吗?对方依然说不可以。那我就要问了,这是在帮我解决问题吗?说的是要帮我解决问题,其实是不想让我再上访。

        如果按市局人员的解释,河北省厅2016年的工作规范规定可以单方变更,那它就公然违抗了公安部和最高法对相关问题的精神,那出问题的就不只是派出所而且还包括省公安厅了。

以上观点的依据:一,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二,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三,1981年,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当时的案例(1981年8月14日)法院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四,市局人员亲口说,市局现行工作规范明确必须双方同意方可变更,旧工作规范已废止。依据五,195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我们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级别为司法解释级)。

        以上这些依据可以证明我国从建国以来至今对离异后单方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支持的,相关司法部门明显徇私枉法、官官相护,盼得到媒体帮助,维护公平正义,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联系。


中国法制日报一般指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是中国政法委律法权威大报,是立足法制领域的中央级法制类综合性日报。2018年3月,获“2017年百强报纸”荣誉。2020年8月1日,经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同意,《法制日报》正式更名为《法治日报》。


广西海迈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长春市中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广西海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9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西海迈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中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货款12,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12,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中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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